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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本文已影响 153人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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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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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八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九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走访、询问知情人;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四)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202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殖医院前十排名公布,附试管费用估算及成功率

全国有育龄夫妇约2.3亿人,不孕不育发生率大概在15%到20%,也就是说至少有一千万个家庭受生育难题的困扰,而辅助生殖技术正好确决了这一难题,让不少的患者家庭实现了生育之梦。截止目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由国家卫健委批准运行辅助生殖技术的生殖医院一共有21家,那么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殖医院前十排名”“试管费用多少”“试管成功率多少”等问题,下面就来详细介绍。

202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殖医院前十排名公布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建立于1965年1月,历经50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集保健、医疗、科研、教学和基层妇幼保健指导为一体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和爱婴医院,并形成广西妇幼保健院、广西妇产医院、广西儿童医院、广西出生缺陷预防控制研究所三院一所两院区的格局,设置有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门诊医技部及行政后勤部五大部门。

准入技术:夫精人工授精技术、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试管成功率:50%-65%左右。

试管费用: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在4-6万左右,三代试管婴儿费用在6-12万左右,具体费用因人而异,仅供参考。

二、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

坐落在桂林市象鼻山下、漓江之滨的第九二四医院(原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组建于1946年,经过70年的建设发展,现已成为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康复、保健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医院占地面积9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12万多平方米,展开床位1000余张。

准入技术:夫精人工授精技术、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试管成功率:50%-60%左右。

试管费用: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在4-6万左右,三代试管婴儿费用在6-12万左右,具体费用因人而异,仅供参考。

三、柳州市妇幼保健院

柳州市妇幼保健院(柳州市儿童医院、柳州市妇产医院、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一所集保健、医疗、康复、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有城中和柳东两个院区,为柳州市及周边地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并承担全市妇幼卫生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和120急救任务,是广西科技大学附属妇儿临床医学院及广西科技大学附属妇产医院、儿童医院,桂林医学院教学医院。

准入技术:夫精人工授精技术、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试管成功率:50%以上。

试管费用: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在4-6万左右,三代试管婴儿费用在6-12万左右,具体费用因人而异,仅供参考。

四、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始建于1952年,是一所集医疗、急救、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2024年9月,医院医疗集团成立,包括院本部、市妇产儿童医院、市第二妇幼保健院、五象医院、江南区人民医院、良庆区人民医院、空港医院、良庆镇中心卫生院、蟠龙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建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沙田街道前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安镇卫生院。

准入技术:夫精人工授精技术、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试管成功率:50%以上。

试管费用: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在4-8万左右,具体费用因人而异,仅供参考。

五、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创建于1934年,是广西首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广西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研究、医疗保健的中心。是全国文明单位、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百佳医院、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全国人文爱心医院、全国爱婴医院;是中国—东盟医院合作联盟主席单位、中国—东盟医学人才培养合作单位。

准入技术:夫精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试管成功率:50%以上。

试管费用: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在4-8万左右,具体费用因人而异,仅供参考。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殖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殖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殖健康研究中心)隶属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是广西唯一公立三级生殖专科医院,是广西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中心挂靠单位。医院是广西业务量领先、极具影响力的生殖医疗机构,已成为广大不孕不育夫妇圆梦的摇篮。

准入技术:夫精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试管成功率:50%以上。

试管费用: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在4-8万左右,具体费用因人而异,仅供参考。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创建于1941年,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直属的广西规模最大的三级甲等公立医院,2024年5月获批挂牌广西医学科学院,承担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康复和健康管理等工作任务。已形成“两院三区四门诊”格局,“两院”即广西医学科学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三区”即桃源院区、东院院区和北院院区,“四门诊”即桃源院区门诊、东院院区门诊、北院院区门诊以及外设门诊星湖门诊,编制床位数3755张,在职职工5600多人。2024年,门急诊诊疗、服务患者214.27万人次,出院病人8万人次。先后荣获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排名第一)、八桂楷模等多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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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成功率:50%左右。

试管费用: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在4-8万左右,具体费用因人而异,仅供参考。

八、桂林市妇幼保健院

桂林市妇幼保健院(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是一所具有综合实力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是由市妇幼保健院与市第四人民医院(原桂林地区人民医院)合并而成的百年医院。桂林市妇幼保健院始建于1911年,有110年发展历史,其前身为英国基督教会桂林道生医院,是桂林市第一所西医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最早建立的妇幼保健院。桂林市第四人民医院(原桂林地区人民医院)始建于1951年,2000年增挂桂林市红十字会博爱医院。2006年6月,两院合并成为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桂林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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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成功率:50%左右。

试管费用: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在4-8万左右,具体费用因人而异,仅供参考。

九、柳州市人民医院

柳州市人民医院创建于1926年,是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是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柳州市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柳人临床医学院、是全国文明单位、国家第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国家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第一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国家合理用药示范基地,感染性疾病科获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口腔全科专业基地是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专业基地,是五星级绿色环保医院,是全国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医院。

准入技术:夫精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试管成功率:50%左右。

试管费用: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在4-8万左右,具体费用因人而异,仅供参考。

十、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创建于1958年5月,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康复、急救为一体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和国际SOS急救中心、国家药物临床试验基地、国家卫健委首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全国县级医院血液净化培训基地、中国胸痛中心认证医院、中国卒中中心联盟单位、广西临床病理质量控制中心及桂林诊断中心、广西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分中心等。

准入技术:夫精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试管成功率:50%左右。

试管费用: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在4-8万左右,具体费用因人而异,仅供参考。

总结

以上就是202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殖医院前十排名,其中关于做试管的成功率和费用估算也为大家介绍到了,大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对于选择生殖医院除了看成功率之外,还需要结合其它的各个方面来进行挑选,如就医体验、服务状况、等待时间、就近原则、医疗技术、医师力量、医疗设备等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后,再结合自身的病情选择最适合的医院是最好的。当然,在公立医院受接辅助生殖项目,必需要达到规定的指征,否则是不接受的。那么对于确实有需求只能选择医疗机构进行,但是因为医疗机构参差不齐需谨慎选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试管费用:

无论是生男孩还是生女孩,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做试管的费用都是一样的,生男孩和女孩的可能性各一半,单周期费用主要涉及以下环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试管婴儿费用

治疗项目

费用

术前检查费用

在试管婴儿费用明细之中,检查费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费用,在正式开始试管婴儿治疗之前,医生会让夫妻双方进行详细的体检,在广西生殖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术前检查项目较多,主要检查是否符合试管婴儿的适应症,是否存在不利于试管婴儿治疗的因素,这部分费用约为6000-100000元,历时1-2个月。

试管婴儿药费

试管婴儿是必须根据药品促排卵后取出女性卵子的,依据方案的不一样,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降调节治疗,降调药品花费在3000元上下,促排卵时,用基因重组促卵泡生长激素每日注射,持续10天左右,促排治疗药品花费在10000元到20000元上下,促排方案不一样所应用的用药量是不一样的,产生的花费也不一定。

取卵费用

根据不同地区和医院的不同,取卵费用也不同。注射完夜针36小时后,就要进行取卵手术,费用为1500元。目前,取卵手术可分为无痛取卵和有痛取卵,如果患者在取卵时使用麻醉,费用会更高。如果卵泡多,手术费用也会更高。

胚胎培养移植

不同的试管婴儿技术受精的方式也是不同的,第一代精子和卵子是自由结合的,而第二代试管是人工将精子注射到卵母细胞进行受精的。受精后再进行胚胎的培养和移植,这个阶段费用大概是7000-25000元。

网友经历

由于本人是冷冻移植,就说说冷冻移植前后做了些什么吧,关于取卵部分就带着说一点。
取卵,我打了13天的果纳芬加尿促,因为卵泡长得慢,因为个人没有经验,加上医生也没有说,所以不知道吃什么,后来11天的时候听人说了吃蛋白粉,还有喝鱼汤,吃了两天,卵泡就长大了。
取卵后腹水,加上卵巢过度刺激,休息了。期间蛋白粉没怎么坚持,因为味道实在不怎么!
最后说到移植了!
我的是自然周期移植,向来是临时抱佛脚,月经第4-5天才开始泡脚,也是断断续续坚持到移植后!月经10天开始吃鲫鱼,喝鱼汤,喝了几次蛋白粉,内膜,卵泡都长得很好,月经17天移植的,过程就10分钟左右,无痛,胚胎放进去之前医生还喊我看了,孵化出来了,就几个细胞。因为移植是要憋尿的,移植完立马上厕所了。期间也没有躺,因为是流水线作业,要立马起来让别人移植!
回家后就老实的躺着,第二天就爬去沙发上看电视躺,第三天躺会,坐会的看电视绣十字绣,第五天就开始出去超市走走,但是大部分时间还是躺着或者坐着,到了第10天,不淡定的我半夜3点睡不着,起来测试,看见只有一条后果断关灯,后悔测了影响心情,三分钟后还是睡不着,开灯后奇迹出现了,两条!天亮后去医院抽血,100,因为是第十天(不算移植当天是第九天),血值也不高。但是确定了!十四天(移植后13)就去医院,又确定了,翻倍也还可以。
婆婆妈妈一堆,就总结一下
1、坚持泡脚
2、喝鲫鱼汤、排骨,猪脚什么的都行
3、移植后一定要多躺(只有躺着心脏供给四肢的血才少,这样供给子宫的就多)
4、保持愉快心情,如果可以我建议不要过早测试,14天最好,因为不管测到没,真的很影响心情
5、牛奶,酸奶不能少
6、多喝水,
7、上厕所尽量坐马桶,前期蹲坑就不要上了。
8、不要整天患得患失,心态最重要,可以看电视、或者看书分散注意力,10多天我陪着老妈看了n多2货电视剧,例如还珠格格,仙剑等,虽然2,但是心情不错。

温馨提示

试管婴儿成功率是卵巢早衰患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要想提高试管婴儿的成功率,患者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治疗卵巢早衰,保持良好的心态和生活习惯,按照医生的指导进行用药和操作,注意身体保健和饮食营养等。

总之,对于卵巢早衰患者来说,找到合适的供卵价格和专业的试管婴儿医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以上的方法和渠道,相信卵巢早衰患者可以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案,顺利实现健康怀孕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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